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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卷證併送主義〕?

現行的偵查實務流程如下

先由警察搜證和訊問作筆錄

然後再移交給地檢署

檢察官繼續搜證和訊問作筆錄

所以檢察官手上會有一大堆證據和筆錄

這些有的沒的,全部會訂成厚厚數本卷宗

等到檢察官起訴之後

就會把這厚厚數本卷宗送給法官

然後律師也可以去閱卷COPY一份

所以開庭時

檢察官桌上有厚厚數本卷宗

律師桌上有厚厚數本卷宗

法官桌上有厚厚數本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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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起訴狀一本主義〕?

和上述〔卷證併送主義〕最大的差別

在於檢察官起訴之後

只會送幾張薄薄的起訴狀給法官或陪審團

至於那些厚厚數本卷宗

法官或陪審團看不到

但是律師可以去閱卷COPY一份

所以開庭時

檢察官桌上有厚厚數本卷宗

律師桌上有厚厚數本卷宗

法官或陪審團桌上只有薄薄的起訴狀

講到這裏,各位一定會很好奇

〔難道法官或陪審團什麼證據都不能看嗎?〕

不是啦

只是一開始不會給法官或陪審團看

但是在審判中

就可以像電影一樣

檢察官在審判中,一個一個展示給法官或陪審團看

講到這裏,各位一定會很好奇

〔反正最後都看得到,有什麼差別?〕

當然有差啊

尤其是有些證據或筆錄是無證據能力的

如果被排除掉

在〔起訴狀一本主義〕之下

法官或陪審團自始至終都看不到那些證據

在〔卷證併送主義〕之下

縱使被排除掉

那些無證據能力的證據或筆錄

依然存在厚厚數本卷宗之內

法官或陪審團每次打開來都會看得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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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不同的主義,有什麼不同的優缺點呢?

大部分的教科書理由都差不多

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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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一本主義〕可以防止預斷

因為法官若先看到檢察官那厚厚數本卷宗

心中一定會先入為主認為被告有罪

是真的

因為裏面9成以上都是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和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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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證併送主義〕較可以發現真實

因為法官能得到的資訊愈多

愈能準確判斷被告有沒有罪

而且較能維護被告的辯護權

因為當卷證併送之後

律師就可以去閱卷COPY

才知道如何辯護

這就好像在玩梭哈

檢察官必須先把所有的底牌打開給被告和律師看

當然對被告比較有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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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讓我用另類的角度分別作出攻擊

如果〔起訴狀一本主義〕可以防止預斷

這個說法好像沒什麼意義

因為如果法官先看到檢察官的卷宗會產生預斷

那麼之後收到律師的答辯狀及證據之後

就不會有預斷了啊

這就好像你先聽到甲說:〔乙好可惡...〕

先聽到版面之辭,當然會有預斷啊

所以你會立刻跑去問乙怎麼回事

當乙說:〔不是啦,因為...〕

聽完之後,你就不會有預斷了

吵架本來就是這樣,審判也是

這種先後順序的小小差別,實在沒什麼大不了的

要不然

改成先由律師送答辯狀給法官

先讓法官產生無罪的預斷

然後再由檢察官送起訴狀和卷宗

這下你滿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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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卷證併送主義〕較可以發現真實

如果說法官能得到的資訊愈多愈好

這個說法實在也很奇怪

傳聞證據或其他違法取得的證據

那些無證據能力的證據,為什麼要讓法官看呢?

比如傷害案件

如果只有驗傷單和被害人的證詞:〔他在公共廁所打我〕

未必能定罪

因為驗傷單只代表有受傷,驗不出是誰打的

被害人的證詞的說服力也不夠

否則我以後受傷了,只要拿著驗傷單

隨便指個仇人說:〔他在公共廁所打我〕

我就可以輕易讓我不爽的人坐牢

現在,若我多加一個證據

若我在公共廁所裝針孔,拍下打人的過程

加上驗傷單和被害人的證詞

你若是法官,會有什麼感覺?

沒錯,偷拍的畫面是違法取得的證據

沒有證據能力

但是...法官還是看到了啊

所以法官心裏有譜:〔原來真的是被告打的〕

所以若你是法官會怎麼做呢?

若我是法官

我會形式上排除偷拍的證據

然後想盡辦法用其他證據來定被告有罪

我在判決書上可能會寫著

〔若沒打人,為何被害人會受傷?〕

〔若沒打人,為何被害人要誣告?〕

〔被告和被害人有過節,所以有打人動機〕

.....等等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所以啦

差別出現了

在〔卷證併送主義〕之下

會削弱證據排除的效果

形式上證據被排除了

實質上被告仍因無證據能力的證據而定罪

而這也是我最不爽〔卷證併送主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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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卷證併送主義〕才能讓律師閱卷COPY

如果說〔卷證併送主義〕才能讓檢察官打開底牌

如果說〔卷證併送主義〕較能維護被告的辯護權

這個說法實在也很奇怪

這不叫〔卷證併送主義〕

這叫做〔證據開示主義〕才對吧?

卷宗當然要全部給律師律師閱卷COPY

卷證併送或開示給律師即可

為什麼要併送或開示給法官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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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啦

上述兩種主義

我個人是偏向〔起訴狀一本主義〕

理由也是為了排除預斷

但重心不在於法官看到的先後順序

重心在於有些證據不該給法官看

如果是〔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縱使會讓法官產生預斷,也沒什麼不對

證據本來就是用來影響法官心證的

如果是〔無〕證據能力的證據

就不該讓法官看到

不該讓〔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來影響法官心證

否則會削弱證據排除的效果

所以啦

與其說〔起訴狀一本主義〕可以〔排除預斷〕

更精確的說法應該是

〔起訴狀一本主義〕可以〔排除違法證據所產生的預斷〕

















PS:

還有幾個讓我支持〔起訴狀一本主義〕的理由

因為這主義有助於減輕法官和書記官的負擔

法官不用花時間去看厚厚的卷宗

書記官不用花時間去整卷

法官和書記官是很操的工作

若能減輕法官和書記官的負擔

若能省下法官和書記官部分的時間

那麼把省下的時間拿來用在其他地方

想必是有益無害

誠所謂〔複雜的事,簡單做〕

凡事愈簡單愈好

沒必要弄得大家都很累

同理

當法官手上沒有卷宗時

法官就被迫專注於言詞辯論的審理

更可以貫徹〔言詞審理〕及〔直接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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