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犯意誘發型」誘捕偵查 = 違法釣魚?

因為某乙本來沒有犯罪

某乙本來是個老實人也

把某乙釣出來會如何?

騙某乙會如何?

叫某乙去犯罪會如何?

付出的成本是1~3天的辦案時間成本

付出的成本是1~3人的警力人力成本

付出的成本是幾十頁的筆錄文書成本

但是....

獲得的利益是什麼????

社會有少了1個毒販嗎? 

原本社會上有100個毒販

騙某乙販毒之後,變成101個毒販

抓了某乙之後,還剩100個毒販

操!忙了老半天,還是100個毒販,沒有減少

同理

未來染上毒癮的人,也沒有減少

原本會被破壞的家庭,也沒有減少

沒錢買毒而去偷去搶的準犯人,也沒有減少

未來會被偷被搶的被害人,也沒有減少

簡單的國小數學告訴我們「弊大於利」

為了避免助長警察去做「弊大於利」的行為

所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禁止這種行為

所以在刑事訴訟法的領域中

「犯意誘發型」誘捕偵查 = 違法釣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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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

警察創造了一個本來不存在的犯罪

警察創造了一個本來不存在的犯人

這就好像閒閒沒事幹

先割破皮膚,再拿OK磞來貼

擺明是種醫療資源浪費

所以

「犯意誘發型」誘捕偵查 = 違法釣魚

所取得的證據是違法取得的證據

在實務上可能會依158之4權衡排除證據能力

各位同學明白了嗎

很簡單吧

^_^









<<<<畫面來到楊律師的潛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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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以上就是冷血丶功利丶現實的法律經濟分析」

女學生:「喔!好冷酷的理論」

楊律師:「什麼人用什麼理論,我一直都是這種人」

女學生:「哇!好冷酷的楊律師」

楊律師:「我心如止水丶冷若冰霜」

女學生:「不管!人家想要跟你告白」

楊律師:「妳是好人,我一直把妳當學生」

女學生:「我不會放棄的,我跟定你了」

楊律師:「別傻了,我不會為任何人停留的」





下課鐘聲響起

楊律師順手收拾講義離去

空蕩蕩的教室

坐著一位美麗卻又受傷的女孩









<<<<畫面回到楊律師的宅男現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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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小慧!沒想到又遇見妳,好久沒看到妳上線了」

小慧:「嗯」

楊律師:「好開心!好開心!我還以為我被妳封鎖了」

小慧:「嗯!我忘了」

楊律師:「呵呵!忘了什麼啊?」

楊律師:「最近過得還好嗎?」

楊律師:「妳一定很忙,所以才沒上線」

楊律師:「怎麼沒有回應呢?」

楊律師:「妳還沒告訴我,妳剛才忘了什麼啊?」

楊律師:「妳還在線上嗎???」

楊律師:「小慧..小慧...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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