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版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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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不可分,混亂很久,補習班老師把它和單一性案件的不可分放在一起說明,分開都亂了,還擺在一起....更亂!!麻煩楊律師說明一下告訴不可分:主觀不可分.客觀不可分.還有它和單一性案件不可分之效力哪裡要區別???老師給一段話,看不懂:單一性案件不可分之效力,乃訴之效力,與偵查階段無涉.告訴不可分非單一性案件不可分之問題,乃其本質使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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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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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告訴不可分〕?

大家都搞不大懂

尤其常和〔案件單一性〕的不可分搞混

其實只要用一個小技巧

即可完全融會貫通

連背都不用背

什麼技巧呢?

很簡單

〔只要幻想你是檢察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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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報告檢察官

檢:何事?

警:甲和乙圍毆丙

檢:什麼!真有此事?

警:我們找到好多個目擊證人

檢:可有物證?

警:有驗傷單,而且路口監視錄影也有拍到

檢:哇塞!這個案件百分之百能告贏

警:但是有個問題

檢:什麼問題?

警: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檢:叫丙提起告訴啊,拿告訴狀給丙簽名

警:丙不願意提起告訴

檢:幹!若丙不提起〔告訴〕,我就不能提起〔公訴〕了

警:對啊!未經〔告訴〕而提起〔公訴〕,會被駁回的

檢:把丙叫過來,我和他談談

警:尊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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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甲和乙有沒有圍毆你?

丙:有啊!好痛喔

檢:你為什麼不提起〔告訴〕?

丙:我覺得告人很麻煩,而且還要花律師費

檢:放心!我是用檢察官的名義告甲和乙

丙:我不用寫書狀嗎?

檢:不用啊,原告是檢察官,當然是我寫

丙:我不用花錢請律師嗎?

檢:不用啊,原告是檢察官,我就等於國家的律師

丙:我不用每次都出庭嗎?

檢:不用啊,原告是檢察官,每次都是我出庭

丙:既然什麼都由你來,你告就好了,幹嘛叫我過來?

檢:因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啊

丙:什麼是告訴乃論罪?

檢:有告訴,乃可以論的罪

丙:所以必須我先提起〔告訴〕

檢:對!先滿足訴訟要件

丙:然後你才可以用檢察官的名義〔公訴〕

檢:對啊

丙:原來我什麼事都不用做

檢:講白一點!是我去告人,不是你去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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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我能不能只對甲提起〔告訴〕?

檢:為什麼要放過乙?

丙:因為我和乙是多年朋友,不忍心

檢:不可以

丙:為什麼?

檢:因為〔法理〕上,告訴是針對〔犯罪事實〕

丙:聽不懂

檢:你只能決定要不要對這個〔犯罪事實〕〔告訴〕

丙:所以我不能決定對那個〔人〕提起〔告訴〕?

檢:對

丙:可是法律沒有定義〔告訴是針對犯罪事實〕

檢:法律是沒這麼定義

丙:那我只對甲提起〔告訴〕

檢:嗯!我換個方式說服你

丙:請說

檢:但〔法律〕於239條有特別規定

丙:什麼規定

檢:對共犯一人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丙:所以我對甲告訴,等於也對乙告訴?

檢:對啊,所以從〔法理〕或〔法律〕都得出相同結論

丙:所以我只能決定要不要對〔傷害〕這個犯罪事實告訴

檢:對,你不能決定對〔甲或乙〕這個人告訴

丙:講白一點,我只能全告或全不告

檢:對!這就是〔告訴〕〔主觀不可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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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假如我對〔傷害〕這個犯罪事實提起〔告訴〕

檢:然後呢?

丙:我能不能只對甲提起〔公訴〕?

檢:那不是由你決定的,那要由我決定

丙:為什麼?

檢:因為〔公訴〕的原告,是檢察官

丙:對喔!我們剛才有聊過這點

檢:用檢察官的名義當原告

丙:由檢察官寫書狀

檢:由檢察官出庭

丙:一切都由檢察官來,幾乎不干我的事

檢:對!〔公訴〕時,你沒什麼義務

丙:嗯!相對的〔公訴〕時也沒什麼權利

檢:所以〔公訴〕〔可不可分〕和你這個〔告訴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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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要不然折衷一下啦

丙:什麼意思?

檢:你先提起〔告訴〕,在告訴狀上簽名

丙:嗯,先滿足告訴乃論罪的訴訟要件,然後呢?

檢:我會視乙的態度決定要不要對乙提起〔公訴〕

丙:我懂了!若偵查時乙的態度有悔意

檢:我就只對甲提起〔公訴〕,對乙〔不起訴或緩起訴〕

丙:若偵查時乙態度惡劣,沒有悔意

檢:我就對甲和乙都提起傷害罪的〔公訴〕

丙:這到是個好方法,好!我對〔傷害〕提起〔告訴〕

檢:到時我再來決定對〔甲或乙〕提起〔公訴〕






















PS1:

不好意思

這星期很忙

連開一星期的庭

所以好久沒寫文章了

目前還在趕〔答題技巧〕的教材

所以最近文章的產量會比較少

希望大家不要介意




P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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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希望多一點人來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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