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讀刑訴時

我就很好奇441條

為什麼規定要由檢察總長同意才能提起?

我腦海只想著一個問題

他是原告也

我未來是被告的辯護律師也

檢察官來告我們這一邊的人

檢察官和檢察總長怎麼可能幫我們?

=================

那時教授講了一些我聽不懂的法理

我根本聽不下去

我認為根本是屁

=================

之前

我接了一件CASE

當事人愛上不該愛的人

那個女的,把他的錢都騙光了

最後還要求分手費

男的不給,轉身騎車要離開

女的硬拉著機車後座不放

結果女的跌倒受傷

男的趕緊想送她到醫院

女的哭著說不用

男的就騎車載她去坐捷運

停下車

女的去買票,男的去買菸

女的借機打電話給另一個男友

另一個男友就報警

所以提起了傷害罪告訴

==============

男的很老實

被抓到警察局嚇得半死

對方一搭一唱

所以簽下和解書

一方賠錢

一方撤回告訴

==============

沒想到

隔沒幾天

那女的又找檢察官告男的

男的請了一個2光律師

收了伍萬元

隨便寫一份答辯狀

然後判決下來

有罪

=============

之後男方覺得律師很爛

也對司法感到失望

決定不上訴

忍痛易科罰金

============

多年後的現在

才發現前科紀錄嚴重影響升遷

經過估算

未來累計所失利益達數百萬元

(沒錯,他是職業軍人)

===========

所以經友人介紹找上我

我要幫他提起非常上訴

我深信本案已經撤回告訴

而且那個女的供詞矛盾

一下說他用手打她

一下說他用腳踶她

(太扯了吧,沒有人會記錯這種事)

一下說他打了她跑掉,才借機報警

一下說他去買菸時,才借機報警

漏洞百出

他媽的很奇怪

之前的律師丶檢察官

都沒發現

法官

也沒針對此寫判決理由

愈看愈火

我就幫他寫了非常上訴狀

===============

我覺得我寫的很好

客戶看完也很滿意

我還做了試驗

我拿給非法律系的人看

確定了任何人看了都會被說服之後

送狀

==============

今天收到檢察總長的回函

駁回了

什麼駁回的理由都沒寫

這不是形容詞

就是什麼理由都沒寫

只寫〔抽象的結論〕

例如

〔針對某部分..並無違反經驗法則〕

〔針對某部分..並無撤回告訴〕

〔針對某部分..並無矛盾〕

〔針對某部分..容有誤會〕

只有檢察總長的〔結論〕

沒見到半個字的〔推論〕

上述,不是形容詞,不是誇示法

真的就是沒寫半個理由

駁回理由的內容

寫不到1頁

如果駁回理由可以如此簡略的話

檢察總長只需傳個簡訊〔駁回〕2個字不是更甘脆?

==============

沒錯

宣判我敗訴的那個人

不是中立的裁判,不是客觀的法官

而是我的對手

沒錯

就是那個球員兼裁判的對手

那個檢察一體的控方

因為441條規定要檢察總長同意

否則不能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若不同意

我根本不能把書狀送到法官面前

操他媽的

這算什麼狗屁法律規定

================

還記得律師訓練時的第一天

最後一堂課的講師

是李念祖

他就提到441條

他也很不爽這個規定

怎麼可以由檢方來決定

非常上訴形同虛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9)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