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10月2日

生日當天最重要的一件事

就是幫法扶那件強制辯護案件開庭

===============

因為該案件如果要正面硬幹

恐怕不大好

畢竟學理和實務有極大的差異

所以我想出一些異想天開的險棋

如果每一步都成功了

我就能逆轉勝

運氣不錯,那天開庭比想像中順利

==============

其中一步

我必須要對某一份警訊筆錄的證據能力爭執

那份筆錄很特別

是警察在訊問另一位共同被告

而回答的內容

有一半對我方有利

有一半對我方不利

所以我必須主張

〔該份筆錄一半有證據能力〕

〔該份筆錄一半無證據能力〕

呵呵...很有趣的主張吧

=================

果不其然

當我陳述完畢之後

法官摸摸頭問我一個意料中的問題

〔證據能力可以只排除一半嗎?〕

=================

先不要往下看

先自己想想看

假如是你(妳)要如何回答?

假如是你(妳)要如何說服法官?

先不要往下看喔

要想好才能看喔

================









先不要往下看













要考驗自己的能力











別這麼快放棄











浪子回頭金不換









叫你(妳)先別看的,回去







不要看下面








OH!NO!愈看愈下面










討厭!怎麼可以看人家下面!








好啦!人家給你(妳)看就是了,壞死了






==================

方法很簡單

刑訴159之五規定

當雙方合意的時候,可以有證據能力

也就是說

一個〔完全無證據能力〕的證據

可以合意成〔完全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舉重明輕

當然得合意一半成〔一半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這就好像男女朋友之間

可以合意回本壘

舉重明輕

當然可以合意上二壘

==================

好啦

既然我們成功證明可以合意一半

反面解釋

表示我們當然可以排除另一半

=================

法官後來也接受我的看法了

那天開庭的每個目標都悄悄達成

這場訴訟,我已經站上一壘了

下次開庭是在11月

我將往二壘邁進

祝我好運吧

^_^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