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最前面的問題

既然我同意

單一性=同一性

為何我又建議把二者區分

同一性,單純用來判斷可否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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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很簡單

有沒有發現

犯罪事實是否同一?

能否變更起訴法條?

重心是放在

二個罪名是否〔類似〕?

二個罪名是否〔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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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區分標準

若要說〔單一性〕也能吸收

是勉強可以啦

但是...會不會太勉強一點?

何必ㄠ得這麼痛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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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把同一性,從單一性中獨立出來

單純用來解決可否變更起訴法條的問題

這麼一來就簡單多了

所以啦

我才會說

我只是〔偏向〕林鈺雄教授的見解

他說的完全是對的

單一性=同一性

但我說的其實也沒錯

硬把2個東西折成兩半

同一性

單純用來解決可否變更起訴法條的問題

〔思考上易於融會貫通〕

所以啦

小弟我就把2個一模一樣的東西

硬說它不一樣

只要能讓我較容易融會貫通

老子愛怎麼區分,就怎麼區分

能讓我有助於解題的理論

就是最好的理論

呵呵

我實在是太功利丶太自私了

嘻嘻!(露出得意的奸笑)




最後再重覆一次我的結論

〔單一性的功能〕

1.判斷起訴效力

2.判斷審判範圍

3.判斷既判力效力範圍

4.判斷有無重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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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性的功能〕

1.判斷是否能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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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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