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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過

案件「單一性」和「同一性」是完全相同的東西

而案件「單一性」必須是1個被告丶1個犯罪事實

所以案件「同一性」必須是被告同一丶犯罪事實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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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同一?很容易判斷,檢查身份證和照片就知道啦

比較麻煩就在於何謂「犯罪事實同一」?

比較重要的學說見解有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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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實同一說:

就是相同的人丶事丶時丶地丶物

才可以說兩者是「犯罪事實同一」

假設檢察官起訴事實為

1/1凌晨2點

某甲把手伸向乙女

停格!到此為止

這個事實可能犯什麼罪?

可以有很多種排列組合喔

強制猥褻丶搶奪丶傷害丶重傷害

誇張一點,也可能是殺人的著手

以上各種罪名,法官都可以變更

講到這裏

大家會問,那什麼情況下法官不能變更

其實也有一大堆也

比如1/5下午3點的其他犯罪

就不是同一犯罪事實

法官就算查到了,也不能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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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同一說:

此說認為前面那一說的範圍太大了

要再限縮一些

〔不只〕是要相同的人丶事丶時丶地丶物

〔而且〕訴之目的類似丶侵害行為類似丶侵害法益類似

此時我們才可以說兩者是「犯罪事實同一」

以前面那個例子來說

如果檢察官起訴〔強制猥褻〕

法官可以變更為〔強制性交〕

因為2個罪名很類似

為了訴訟經濟,可以變更

但法官不可以變更為〔搶奪〕

因為2個罪名差太多了

為了不告不理,不可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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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

很簡單吧

因為前面的文章

大家已經融會貫通了

所以後面的文章

才能有比較好的教學效果

我用了什麼高深的學說或法理嗎?

沒有

我引用了什麼期刊或判例決議嗎?

沒有

一定要補充一大堆東西

才能應付國考而拿高分嗎?

呵呵

交由各位自己判斷囉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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