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聽過一句話

就是「唯有在同一案件的範圍內」

「法院才可以變更起訴法條」

大家都背得很熟

但是....有沒有想過為什麼?

如果只是用背的,是不能融會貫通的

今天背得很熟,明天題目一變

那就未必能答對了喔

唯有無招勝有招

才能像風輕揚的獨孤九劍天下無敵喔

且聽我委委道來

(刷一個!手中的扇子張開來,好一個書卷氣)

=================

我們都知道刑事訴訟法有個「不告不理原則」

假如是由法官來決定起訴罪名,也由法官來審判

球員兼裁判的時候,那還玩個屁啊?

直接判被告有罪就好了

而「法官變更起訴法條」

〔本質上〕也是由法官來決定起訴罪名

所以當法官可以變更起訴法條時

〔實質上〕就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

==================

我們也都知道,刑事訴訟的審判要花很長的時間

半年丶一年丶一年半都未必能結案

如果檢察官起訴「業務侵占罪」

經過一年審理後,發現證據確鑿

但是法官認為應構成「普通侵占罪」

假設不能變更起訴法條的話

就必須要先為無罪判決

再由檢察官重新起訴「普通侵占罪」

再花一年來審理,然後才能宣判「普通侵占罪」

那...那...會不會太浪費時間?

所以當法官不能變更起訴法條時

實質上就違反了「訴訟經濟原則」

=====================

從以上的推論可以發現一個很尷尬的局面

如果不讓法官變更起訴法條,會違反「訴訟經濟原則」

如果讓法官變更起訴法條,會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左右為難丶手心手背都是肉,該如何是好?

=====================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咱們勢必要有所妥協丶折衷處理

所以學理才會說唯有在「同一案件的範圍內」

法院才可以「變更起訴法條」

因為在「同一案件的範圍內」

前後的兩個犯罪事實是差不多的丶很類似

所以不大會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又能兼顧「訴訟經濟原則」

=====================

經過了以上的推論

各位是不是有種豁然開朗的感覺呢?

很好

那表示你(妳)慢慢融會貫通了

前面通了

後面就好辦多了

^_^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