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刑訴時,我喜歡靈活一點

這麼一來

簡單丶好懂丶好玩丶好記

以下是我以前的讀書方法

提供出來給大家參考

先從〔既判力:時的效力〕來玩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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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還記得以前刑法有連續犯吧?

也知道連續犯,在刑法上是裁判上一罪吧?

也知道連續犯,在刑訴上是單一案件吧?

也知道單一案件判決確定後,就會有既判力吧?

有了既判力,就不能告第二次,因為一事不再理

呵呵

很好,大家都會

邪惡的訟棍楊律師,將用上述公式鑽法律漏洞

華麗的訴訟魔術即將上演,SHOW TI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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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是雙性戀者

每次向帥哥美女告白都失敗

收集多張好人卡之後,立志當壞人

某甲發誓要殺光全天下的帥哥美女

所以就用連續犯意開始對帥哥美女下毒手

導致全台灣人心中非常恐慌

有人怕被下毒手,有人怕沒資格被下毒手

連續殺人案件就此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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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某甲終於被抓到了,也判刑確定了

被關了十年之後,終於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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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某甲是個有始有終的人

出獄之後又繼續展開連續殺人

結果又被抓到了,並且經檢察官起訴

此時某甲請來楊律師為他辯護

同樣身為好人卡收集者

楊律師完全能體會某甲心靈的創傷

所以楊律師決心全力為某甲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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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審判期日

檢察官在法庭上慷慨陳詞,痛斥某甲從小就立志連續殺人

然後請求法官以殺人罪連續犯處某甲死刑

緊接著

輪到辯護人楊律師上台

只見一位西裝筆挺的俊俏男子起身

(這就是當版主的好處,寫什麼都不會被刪掉)

所有人的目光都移向這位男子

以下即是楊律師的演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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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認同檢察官說的話〕

〔沒錯,某甲從小立志連續殺人〕

〔沒錯,這些人都是某甲殺的〕

〔這是殺人罪的連續犯,而連續犯是單一案件〕

〔可是.....〕

此時楊律師悠悠的嘆了一口氣,斯文中帶著一點憂鬱

〔我們可以對同一個被告丶同一個案件起訴2次嗎?〕

〔我們可以對同一個被告丶同一個案件審判2次嗎?〕

〔我們可以對同一個被告丶同一個案件處罰2次嗎?〕

〔很明顯,不可以〕

〔在座各位還記得十年前的連續殺人案件嗎?〕

〔沒錯,十年前,這個連續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確定了〕

〔所以基於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我們應該以302條為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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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裏,各位一定會認為十年前的判決,和十年後的今天沒什麼關係吧?〕

〔絕對有關,十年前的案件和今天的案件,是單一案件,是同一案件〕

〔因為某甲從小就立志連續殺人,這二十年來都是基於連續犯意而殺人〕

〔同一個被告,同一個連續犯意,同一個連續殺人的犯罪事實〕

〔這二十年來的連續殺人,是裁判上一罪,是單一案件,是同一案件〕

〔而十年前我們已經判決確定了,十年前已經有既判力了,當然有一事不再理〕

〔所以基於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我們應該以302條為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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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最後法院以302條為免訴判決

某甲好狗運而逃過一劫

隔天各大報紙頭版標題皆為〔司法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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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這種法律漏洞發生

為了避免連續犯只要判決確定一次以後,就獲得〔免疫力〕

所以學者們開始研究如何把確定判決的既判力限縮

也因此有了〔既判力:時的效力〕的理論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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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講這個小故事

只是為了讓各位了解,為什麼學者要發明〔既判力:時的效力〕

當各位明白〔這個理論〕的〔起源〕之後

我後面的教學,只要教一次,保證各位立刻融會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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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們要有〔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

就是為了〔法安定性〕的要求

只要審判過一次,就不能審判第二次

這是個很簡單的公式

但是....若審判過〔一半〕,〔另一半〕還可以審判嗎?

那就要看〔何時發生的?〕〔有沒有審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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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審判前就發生的殺人行為

當然有審理可能

若檢察官和法官都沒發現

願賭服輸,算被告好狗運,我們勉強可以說受既判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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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審判過了好久

才新發生的殺人行為

當然沒有審理可能

也不可能發現(今天開庭時,誰知道你十年後會殺人?)

所以不只是沒有審理過,也不可能審理過

當然沒有既判力,當然沒有一事不再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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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有審理的可能〕?

有以下三種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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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說:〔言詞辯論終結前〕

假如某甲1/1丶2/1丶3/1丶4/1丶5/1連續殺了五個人

假設3/25言詞辯論終結

那表示1/1丶2/1丶3/1這三件殺人是有審理可能的

所以這三件殺人都受既判力所及

但是4/1和5/1的殺人是在〔言詞辯論終結〕後才〔新發生〕的

完全沒有審理可能

所以非既判力所及,所以沒有一事不再理的問題

所以可以再起訴4/1和5/1的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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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說:〔宣示判決前〕

基本上和甲說差不多

也覺得唯有〔有審理可能〕時,才有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

但是何謂〔有審理可能〕?

誰說〔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就不能再審理?

291條不是規定〔言詞辯論終結之後,仍可再開辯論〕?

這就好像世界盃足球賽

當比賽時間終了,仍可以再打延長賽,仍可以PK賽

所以〔有審理可能〕應該是指〔宣示判決〕之前

假如某甲1/1丶2/1丶3/1丶4/1丶5/1連續殺了五個人

假設3/25言詞辯論終結,4/25宣示判決

那表示1/1丶2/1丶3/1丶4/1這四件殺人是有審理可能的

所以這四件殺人都受既判力所及

但是5/1的殺人是在〔宣示判決〕後才〔新發生〕的

完全沒有審理可能

所以非既判力所及,所以沒有一事不再理的問題

所以可以再起訴5/1的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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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說:〔判決確定前〕

這一說就很誇張了

認為只要判決確定以前發生的,都有既判力

管他有沒有審理可能

假如某甲1/1丶2/1丶3/1丶4/1丶5/1連續殺了五個人

假設3/25言詞辯論終結,4/25宣示判決,5/5判決確定

那表示1/1丶2/1丶3/1丶4/1丶5/1這五件殺人

這五件殺人都受既判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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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說,那個較有道理?

交給各位自行判斷囉

我只能說,學者通說採甲說,實務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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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大家在書上都有看過〔既判力:時的效力〕的內容

以前大家上課時,教授或補習班老師都有教過

大家都是直接從這三個學說切入

但是大家都聽不大懂,聽了又忘

當然啊

因為根本沒想過〔既判力:時的效力〕是用來幹嘛的?

也沒想過這東西產生的前因後果

沒來沒由的忽然去背那三個學說

當然會聽不懂,當然容易忘

但是.....我相信看了這篇文章之後

各位一定可以完全了解,也可以終生牢記在腦每中

祝福大家金榜題名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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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大家看完之後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

如果楊律師真的如文章所說的是

〔俊俏男子〕〔斯文中帶著一點憂鬱〕

為什麼某甲在和楊律師討論案情時,沒有順便殺掉楊律師呢?

某甲不是立志要殺掉帥哥美女嗎?

這....這....

唉!情人節那晚,楊律師又是一個人過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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