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版友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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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來發表一下想法好了 希望大家不吝指較
一 甲可能構成刑法271殺人罪
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甲以木棍制伏竊賊是以拘捕之強制手段先達到破壞乙行動自由之法益,而於制伏之後馬上用木棍將乙打死主觀上甲隊打死乙有認識也有意欲故甲構成要件該當
二違法性:
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甲面對乙竊賊突如其來的闖入,對其居住自由法益,財產法益,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客觀上防衛情狀存在但將乙殺死,雖有效終局終結侵害但就一般社會第三人旁觀角度觀察當自己基於當事人立場有可能不將乙殺死而達到制伏竊賊必要性以保護居住自由法益財產法益,並且可以期待當時甲為更強度更低的手段,雖正當防衛系以正對不正,但亦必須合乎法律價值以及整體秩序,故甲的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是過當的。
三罪責:
甲得否主張19條2項不無疑問,甲對喝酒有認識也有意欲,但於外人侵入住居所卻還能明顯辨識自己的居住法益以及財產法益,受到現在不法之侵害甚至更制伏竊賊,若系達到罪責顯著降低之情況,走路都不見得走得穩辨識都不見得清楚的情況下何以能如此辨識並制伏竊賊?依照學說見解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含量一毫克始得認定達到,酒醉者之罪責能力顯著降低,而在根據統計超過0.55毫克酒駕肇事是一般未酒駕十倍,連較為普通且不費力之情況下都有可能達到如此差異的肇事機率,若超過一豪克肇事機率20倍都不過分評價如此責任降低顯而易見,而控制行為能力明顯降低到連握握方向盤,走走直線都有問題,才可能認定有顯著降低情況。而甲在如此辨識下竟然還可以辨識竊賊制伏,還可以用木棍擊死明顯並無上述的離譜情況,要說甲顯著降低罪責不得不謂難以適用唯依題目並無給酒測質,但也不能濫用罪疑惟輕,否則無異於擴張十九條第二項之認定。至於原因自由行為很多版友都討論了就不打了我認為非原因自由行為,但是也不符合19條二項我只是想嘗試著站在不同角度反對無罪的立場去辯護這個題目麻煩楊律師給我一點思考上的建議,感謝您
Sherry 於 May 21, 2009 12:13 AM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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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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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回答是有道理的,我能接受

以下僅就答題技巧的部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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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題教授一定會在題目中隱藏一些考點

而且改題教授在心中也會預設想要的答案

本題的教授在心中會想看到考生寫出19條的評析

但妳的答案比較特別

就妳的說法,本題的確不需要討論原因自由行為,更不用去討論19條

但改考卷的教授改了一整天的考卷後,會越改越快,甚致用一掃而過的方式抓關鍵字或憑感覺來改考卷

所以改題教授有可能會〔不小心誤以為妳漏掉了19條的考點〕

為了避免這個風險

妳必須在標題或明顯處大大的註明

〔甲雖飲酒過量,但並未喝醉,甲仍清醒,故甲仍具責任能力〕

此時改考卷的教授會楞住

〔奇怪?這家伙怎麼會這樣寫?〕

〔讓我再仔細看一遍答案內容〕

〔喔...原來...嗯!這說法也言之成理,照她的說法來看,甲的確沒醉,甲當然有責任能力,當然不用再討論什麼原因自由行為及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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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相信每個教授都一定會細心閱讀每一份答案卷

如同做愛要載保險套

要儘可能把風險壓低

























PS:

現在我仍在泡沫紅茶店

對面坐著三位熟女

就是慾望城市那種熟女

但年輕很多,約30至36歲之間

身材好,又會打扮

還露出乳溝~~~

碰巧我又沒有近視

OH!YA! ^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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