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vs故意

很多人都搞不大懂區別為何

其實很簡單

小弟誠心推薦「楊式定義」

「意圖」=特別主觀要件(內容須視法條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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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故意」?

之前的文章有說過,就是「知」+「欲」

而且是對「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有「知」+「欲」即可

大家都還記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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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刑法新增「劈腿分手罪」

條文內容是:「意圖使人分手,而對於已有男女朋友之人,以搭訕丶勾引丶色誘或相類似之行為,使之與自己發生性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罪名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有那些?

一丶客體:已有男女朋友之人
二丶行為:搭訕丶勾引丶色誘或相類似之行為
三丶結果:使之與自己發生性行為

所以啦,只要對上述三項有「知」+「欲」,就會成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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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是交往多年的班對,回到本壘無數次

丙女亦是甲乙的同班同學

丙女平日是不受拘束的情場浪女,熱愛追求一夜情

某日

丙女見甲男落單,丙女便上前勾引,兩人即發生一夜情

事後,甲丙二人皆假裝什麼事都沒發生過

試問:丙女是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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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先從「客觀構成要件」來看

一丶客體:甲男是已有女朋友之人
二丶行為:勾引
三丶結果:甲男與丙女發生性行為

很好,「客觀構成要件」完全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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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再來從「主觀構成要件」來看

丙女對於上述「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有無「知」+「欲」?

一丶客體:明知甲男是已有女朋友之人(同班同學,當然知道)
二丶行為:勾引(很明顯有知和欲)
三丶結果:甲男與丙女發生性行為(很明顯有知和欲)

很好,「主觀構成要件」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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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麻煩把法條再仔細看一次「意圖使人分手...」

所以這個「劈腿分手罪」有個「特別主觀要件」

光有「故意」還不夠

還必須有「使人分手」之「意圖」

但丙女很明顯只想玩一夜情而已

丙女根本不想橫刀奪愛

丙女也完全沒張揚,顯無「使人分手」之「意圖」

結論:丙女「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亦有「故意」,但主觀上並無「意圖」,因此丙女不成立「劈腿分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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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裏,大家應該都完全明白「意圖vs故意」的區別了吧

回到國考

下列問題就由各位自行判斷了:

甲欠乙10萬元卻遲遲不還,某日,甲在圖書館看書時,乙趁甲去上廁所時,乙偷翻甲包包內的皮夾,乙見皮夾內有3仟元,乙便取走,試問下列問題:

一丶乙有無竊盜的「故意」?

二丶乙是否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PS1:

很多人搞不懂「意圖」的內涵為何?

廢話,每個法條對於「意圖」的規定都不同

當然不可能有共通的內涵啊

上述的「劈腿分手罪」與「竊盜罪」對於「意圖」的規定就不同

所以啦

各位只要記得「意圖」=特別主觀要件

至於內涵為何?煩請各位打開小六法

「意圖」的內涵就寫在您的小六法裏














PS2:

同理

「不法意識」vs「故意」的差別也是一樣

常常會有被告說:「我不知道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啊,我不是故意的」

每當遇到這種客戶

我都只能苦笑地回答:「法律上的『故意』和你所謂的『故意』定義不同」

看完上述文章後

各位版友應該明白「不法意識」vs「故意」的差別為何了吧

自己思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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