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拿了別人的東西不還

侵占和竊盜有何差別?

竊盜:先破壞別人的持有,再建立自己的所有

侵占:早已經取得持有,才易持有為所有

咱們直接用例子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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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夾原本在妳的口袋

所以妳原本持有皮夾

當我伸手進妳口袋扒走皮夾時

就破壞了妳對皮夾的持有

同時建立了我對皮夾的所有

〔破壞持有〕-->〔建立所有〕

這就是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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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情況

皮夾原本在妳的口袋

所以妳原本持有皮夾

妳為了下水游泳

所以把貴重的皮夾寄放給櫃台人員

就是合法的把皮夾的持有移轉給櫃台人員

目前為止,一切合法

結果櫃台人員起了貪念

趁妳下水時,來個人去樓空

〔建立持有〕--->〔易持有為所有〕

這就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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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吧

哈哈~

就是因為太簡單了

所以國考只好考個〔灰色地帶〕的題目

俗稱〔拿了就跑〕的萬年考古題

曾經連續三年在四等考試考出來

甲假裝要買手機,要求看看

乙店員就拿出展示機給甲觀賞

沒想到甲一拿到,立刻轉身跑掉

試問甲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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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認為手機已經為甲持有

就是建立持有,再易持有為所有,就是侵占

如果你認為手機仍為乙店員持有

就是先破壞持有,再建立所有,就是竊盜

這是個灰色地帶

因為手機仍在乙店員面前,卻在甲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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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

這根本就是民法的問題

究竟是誰〔占有〕這個手機

而這個民事爭點,會決定刑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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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爭點

學者們的見解不一

實務上也有各式各樣的判決

因為是灰色地帶,當然不可能有標準答案

每個人的說法都有道理

各位版友只需要選一個您最認同的見解即可

在此僅提供考試有力說當參考

若是國考時

我會寫這是竊盜

所謂的〔持有〕不一定要緊握在手上

在近距離也可能算持有

例如我們吃飯時,常把手機放在桌上

我們法感仍會認為手機仍在我的持有狀態之下

因為手機仍在乙店員面前

乙只想借甲看一下下而已

乙仍具備相當程度的持有

當甲轉身拿了就跑

仍屬破壞乙的持有,另外建立甲的所有

所以仍屬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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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吧

報告完畢




























PS1:

各位一定會好奇

〔算不算詐欺罪呢?〕

這也是個灰色地帶

今晚聽說氣溫只有7度

我現在邊發抖邊打字

想早點回家

改天再向各位同學說明













PS2:

既然侵占罪的重點在於

〔易持有為所有〕

現在讓我考各位同學一個問題

富商要到遠地出差

所以請猛男保鏢保護貴婦老婆

因此

富商 --> 將貴婦老婆 --> 交給猛男保鏢

沒想到猛男保鏢帶著貴婦老婆比翼雙飛

試問:猛男保鏢該當何罪?











































答案:〔通姦罪〕及〔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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