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迷信犯?

講白一點

就是用一些怪力亂神的方式來犯罪

例如:插草人丶下降頭丶唸咒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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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迷信犯的評價,學說有很多種

在我眼裏,根本就是可以競合的

只提出二個比較有道理的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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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至少可以成立不能未遂

就科學的角度而言

用迷信的手法

縱使重覆100次,也不會有任何危險

所以主觀上出於重大無知

而且客觀上沒有危險

所以至少可以成立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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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些學者野心比較大一點

想要更快一點把迷信犯評價為無罪

所以認為並沒有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方式

所以認為客觀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殺人罪

甲口唸咒語殺乙

殺人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有那些呢?

主體:甲

客體:乙

行為方式:〔唸咒語〕=〔殺〕?

有學者認為,這根本不算〔殺〕

既然〔唸咒語〕不算〔殺〕

所以甲根本還沒〔殺〕

而且甲根本還沒〔著手〕〔殺〕

甚致甲根本還沒〔預備〕〔殺〕

所以甲也不成立預備殺人或殺人未遂

所以甲根本就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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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兩說都蠻有道理的

嚴格來說並沒有什麼衝突

只不過說服力和接受度可能會不一樣

要採那一說

就交給同學們自行決定喔










PS:

以上是用科學角度來思考的結論

但其實...我深信有些怪力亂神的東西是真的

不過在科學未能證實之前

我們被迫違背自己的信仰拒絕接受

雖然刑法並沒有明文排斥用怪力亂神的行為犯罪

但是刑事訴訟法有證據裁判主義

所以如果把刑法和刑訴合併起來用體系解釋

迷信犯的行為

可能就稱不上是構成要件要素的行為方式了

縱使我們認為勉強算是構成要件要素的行為方式

縱使我們認為勉強可以構成要件該當殺人未遂

至少也是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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