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最近比較忙,所以一直沒po文章

之前有版友詢問〔狀態犯〕的問題

以前我學刑總時也曾問過相同的問題

還記得教授的回答是

〔狀態犯的定義(即區分標準),有很多種,任選一種即可〕

現在我用同樣的話回答各位

狀態犯這東西,其實大家看法〔實質上〕完全相同

只是剛好〔定義〕(即區分標準)不同而已

比如我覺得蔡依琳是大美女藝人

(我真的很喜歡她,我還有她的DVD)

相信大多數人的看法和我一樣

但偏偏在討論蔡依琳時

大家的〔定義〕(即區分標準)不同

甲說:蔡依琳=女人(用性別區分)

乙說:蔡依琳=美人(用美貌區分)

丙說:蔡依琳=藝人(用職業區分)

請問那一說比較正確? 都正確

請問那一說的定義比較好? 都好

請問那一說的區分標準比較好? 都好

請問要選那一說? 任選一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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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狀態犯的定義(即區分標準)

我印象中有2到3種

1.狀態犯 vs 繼續犯

2.狀態繼續犯 vs 行為繼續犯

3.我忘了,嘻嘻~

各位沒必要花時間全背下來

強烈建議任選其一即可

個人偏好第一種:狀態犯 vs 繼續犯

===================

大多數同學在研讀法律的某些分類時

都有壞習慣

大家拼老命去背各種分類,例如

〔舉動犯 vs 結果犯〕

〔實害犯 vs 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 vs 具體危險犯〕

但是卻花很少的時間去學它的〔區別實益〕

正確的讀書方法應該反過來

大多時間花在〔區別實益〕

很少時間花在〔法律分類〕

理由很簡單

因為考試大多考實例題

背名詞無法解題

懂區別實益才能解出正確答案

退一步而言

就算真考個名詞解釋題或申論題

若不懂區別實益

又要如何寫出二者的內容和差別?

所以〔區別實益〕才是最重要的東西

===================

狀態犯 vs 繼續犯

定義和區分標準有很多種

我個人偏好那一種,內容如下

狀態犯: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例如:殺人,人死=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例如:重婚,當妳說:〔我願意〕=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例如:毀損,玻璃打破那一剎那=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繼續犯:既遂,尚未終了,須行為人停止,才終了

例如:妨害自由,關起來=既遂,尚未終了(放出來才終了)

例如:強姦,插進去=既遂,尚未終了(拔出來才終了,嘿嘿)

===================

在這個定義和區分標準之下

最大的區別實益

當正犯某甲〔既遂〕〔之後〕

某乙〔才〕跑過來幫忙

某乙能不能成立共犯?

補充:

國考實例題就會出類似的案例

所以我才說,懂區別實益才能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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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某甲殺某乙,當乙斷氣死亡之後

某丙才臨時衝過來把某乙架住

丙:〔甲大哥!我來幫你架住乙,快砍他〕

試問:丙是否成立殺人罪的共犯?

答案:不成立殺人罪共犯

何謂共犯?

至少是共同參與犯罪行為

殺人罪是狀態犯

乙死=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所以丙根本沒有參與犯罪行為

所以丙不成立殺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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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裏

相信大家都完全搞懂了

很好

報告完畢

嗯...天又亮了
















PS:以下是版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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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狀態犯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還是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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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犯 vs 繼續犯

結果犯 vs 行為犯(舉動犯)



上述二段話

是分別用不同的定義和區分標準



這就好像

男人 vs 女人(用性別區分)

老人 vs 小孩(用年紀區分)

〔到底男人是老人還是小孩?還是都有?〕



明白了吧

你最大的問題在於死記太多東西

凡事都要追求簡單丶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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