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版友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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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飲酒過量
此時甲並無故意或過失
在犯罪構成要件之層次
因無主觀構成要件
甲不成立犯罪

mvp 於 September 14, 2006 10:08 PM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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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不小心漏掉你的回應

因為我昨天(因該是今天凌晨)精神不濟

所以連續回應好多篇文章後,不小心漏掉您的

希望不要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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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您的回答中可以看出

你不是死背型的

你腦海中有一套自己的體系和思考順序

所以才會想到從這裏切入

所以才不會直覺性套用原因自由行為理論

這是個很大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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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給你的建議

只有一個〔也要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

假如站在甲的辯護人的角度來看

你的說法是說的通的

若你試著站在檢察官的角度去攻擊

也絕對能〔暫時抵擋〕你之前的論點

我模擬一遍法庭上的冷酷搏殺過程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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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甲沒有故意或過失

檢:甲故意喝酒喝到醉,〔原因階段〕符合19第三項故意自陷

辯:〔結果階段〕已經酒醉,酒醉的人沒有意識,當然沒有故意

檢:酒醉有很多種,醉意的程度不同

如果真的濫醉如泥,的確沒有意識,當然沒有故意

但是一個濫醉如泥的人,不可能制服別人

由此可以推測,甲有醉意,但仍清醒

先把人制服之後,再拿木棍打人

明顯是有故意,所以甲在〔結果階段〕也有故意

辯:但是在〔原因階段〕

只有〔喝酒〕的故意

沒有〔殺人〕的故意

檢:沒錯

依照〔學說〕,在〔原因階段〕需有2個故意

但是...從〔條文〕來看

19第三項只要求1個〔喝酒〕的故意

不需要〔喝酒之同時有殺人的故意〕

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惡法亦法

而且〔實務〕的座談會也採取同樣見解

您也知道的,實務上的法官都很保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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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你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之後

你會發現

你說的很有道理

但他說的也有道理

所以目前為止,你未必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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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你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之後

你就會〔預先補強〕你的論點

你必須預先打好〔預防針〕

怎麼做呢?

給你一個參考方向

〔把前後階段的2個行為〕

〔硬合併解釋為1個行為〕

也就是說

〔從喝酒開始...一直到把小偷打死〕

這是〔1個繼續的行為〕

假如可以論證成功

你這套論點就能完全成立

而且你保證會贏

至於如何推論成1個行為?

我就先保留

先交給您思考

等您想到後,我再和您討論

加油

你一定可以想到的,書上也有提過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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