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版友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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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
甲無罪
甲打死乙的行為,客觀上有殺人結果,主觀上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
當。甲已經制服乙,已經沒有「現在」不法侵害,把乙打死,客觀上無防
衛情狀,主觀上對無防衛情狀的事實亦有瞭解,不可主張正當防衛。至於
罪責的部分,因當時已陷入酒醉狀態,辨別是非,控制行為的能力已喪
失,可用19條第1項,阻卻罪責。至於不可用原因自由行為的部分,前面
很多網友都說了。雖然就文義上來看,符合19條第3項,但是學說多所反
對。頂多是德國法上的「麻醉狀態下的違法行為」。

maggot 於 September 16, 2006 12:15 AM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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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對〔考點〕〔案例事實〕非常敏銳的人

坦白說

你寫之前

我還沒想到能從這裏切入呢

呵呵

把〔制服〕和接下來的〔持木棍歐打〕切開

認為前者是正當防衛

後者是單純的持棍打人

這是很有創意的想法

很像棒球比賽時

跑者滑向本壘衝撞捕手的那一刻

是符合比賽規則的(類似正當防衛)

但若緊接著補上一腳時

這就是犯規的(單純傷害)

我覺得你的回答很有創意

也很有道理,我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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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給你的,也是〔答題技巧〕的建議

出題教授在設計題目時

偶爾會有些瑕疵

很明顯教授的本意單純只想設計為〔防衛過當〕

但是沒想到設計的不夠嚴謹

持棍的部分很可能如你所言〔單純持棍打死人〕

答題時

你要幻想一下改題的教授在想什麼

教授可能剛下課回到研究室

期限將至,拿起考卷快速改題

心中想著自己的題目和答案

眼睛快速掃視答案卷

如果有看到心中的關鍵字就加分

反之,就扣分

所以啦...你必須要弄出一個〔明顯的標題〕

比如

一丶〔制服〕乙的部分,具防衛情況

二丶〔制服〕乙之〔後〕,己〔無〕防衛情況

三丶於〔無〕防衛情況之時,〔持棍打人〕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四丶若〔持棍打人〕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即不得主張〔防衛過當〕


這麼一來

就比較能吸引教授的目光

教授會心想

〔怎麼回事?為什麼不可以?這小子在想什麼?〕

〔疑!〕

〔還真的也〕

〔好像有道理喔〕

〔不錯!不錯!多加幾分〕

〔反正只要我不說,也沒人發現我題目設計有問題〕

〔繼續亂改下一份考卷吧〕

〔今天第二排那位女學生穿低胸小可愛〕

〔站在講台上教書的感覺真好〕

〔希望她的筆不小心掉下來,哇哈哈!〕




你的實力夠了

繼續看書能提升分數的效果有限

強到一個程度就很難再強了

多練練答題技巧

可以拿到更高的分數

繼續努力吧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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