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版友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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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來表達我的想法吧
(一)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1.客觀上甲有殺人行為,主觀上甲有殺人故意(因為有認知到要
制服竊賊更持木棍打死竊賊)
2.甲有面臨現在不法之侵害也實施了防衛行為,主觀上亦有防
衛意思,只是行為欠缺必要性,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僅能成立防衛
過當。行為有違法性。
3.本題,如按原因自由行為之法理,甲在清醒時不具有侵害特
定法益的故意,也沒有遇見可能性(因為他清醒時只是想藉酒取
暖,無法預料有竊賊闖入),即便甲對於陷入異常精神狀態是有
認知的,但也不能成立原因自由行為。故甲可援引第19條第2項
來減輕其刑
4.惟,依新刑法第19條第3項,只要行為人對於陷入異常精神狀
態有故意或過失時,就符合原因自由行為之要件而有可罰性(因
為甲就是有意藉酒取暖的)
5.所以新刑法第19條第3項才被學者批評的很慘,因為如從文義
上理解,行為人只要是故意或過失自限精神障礙即可成立原因自
由行為,至於在原因自由行為階段時根本不用去考慮有無侵害特
定法益的故意或過失。當然也就違背原因自由行為的內涵了
ps:以上是個人的淺見,如有錯誤麻煩老師和版友們一定要指正
唷!感恩感恩^_^


小書 於 September 15, 2006 01:56 PM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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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妳)的回答〔內容〕很棒

能給妳建議的只有〔答題技巧〕

這篇回應我看了好多次

到不是因為字多

而是前半段和後半段的結論不大一樣

後來我才看懂

前半段是指〔學說〕的結論

後半段是指〔新法〕的結論

未來國考答題時

最好分三個〔大標題〕

一丶學說見解:

二丶新修正刑法19文義解釋:

三丶對新修正刑法19第三項之批評及修法建議


這樣閱卷老師會快速且完全了解你(妳)的意思

保證能拿更高的分數

基本上閱卷老師改題的速度是超乎想像的快的

不一定會像我一定重看好幾次

要注意喔

除此以外都很棒

繼續加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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