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版友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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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再簡答如下:
一、甲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一)甲把竊賊打死的行為乃防衛過當,故不能阻
卻違法。
(二)甲於精神障礙的狀態下打死竊賊,仍符合刑
法19條第一項,得阻卻罪責。
理由:1.不符合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
2.19條第三項依國內多數學者見解(我還
不知誰有別的見解說),應屬原因
自由行為的明文化,故須限縮其文義解釋。

二、甲不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1.不符合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也不符合
19第三項
甲自陷精神障礙時並無預見有怪人會闖入,且會
被他活活打死。
況且...在家喝醉酒....也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
的風險。


小乖 於 September 14, 2006 05:58 PM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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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這兩個答案

拆開來各自獨立來看

都是對的,都是很有道理的

尤其你是極少數能察覺〔未製造法不容許風險〕的人

但是...

既然你都發覺可能可以用〔未製造法不容許風險〕

為何只用來阻卻過失罪? 為何不順便用來阻卻故意罪?

這是我目前能給你的建議

其他的部分都很棒

繼續加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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