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版友的回應

甲應該該當271殺人罪
2005.7.1新法實施後,只要自行招致辨識能力喪失或是無法依其辨識能力行為能降
低的話,不論在原因自由的階段對後續殺人行為有無故意,都不能適用刑法第19條的
規定,但是甲應可主張正當防衛,以防衛過當爭取較的刑責....

呵呵..從沒有在網站上留言與大家一起討論問題過,若說錯了.
還請大家多多指導啊~~~~ ^_^

vivian 於 September 14, 2006 02:40 PM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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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能猜出妳的思考流程如下:

1.構成要件該當殺人

2.防衛過當,所以不能阻卻違法

3.表面上酒醉無責任能力

4.但是19第三項規定,只要是故意喝醉

就不能主張19第一項

縱然甲故意喝酒時,壓根沒想到要殺人也不行

因為19第三項寫的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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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題〔有很多種〕〔正確答案〕

妳選的是其中一種正確答案

我的接受度很高,任何答案只要有理我都接受

所以我能接受妳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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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妳的思考流程和我猜想的一樣的話

我覺得妳沒什麼需要改進的地方

我不認為答題或讀書一定要例舉一堆學說

只說妳最喜歡的一派見解也是很好的

繼續加油吧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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