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版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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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法第213條,其性質為身分犯、己手犯
若公務員唆使人民在其掌管的文書
上登載不實,應如何論罪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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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好意思

拖了這麼久才回答你(妳)的問題

最近時在太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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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很好的問題

和許多國考題目一樣

看起來好像很難很深

其實完全不需要用到很深的法理

我接下來講的東西

全部都是你(妳)大一大二學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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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麻煩先幻想一下本題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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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好哥們!咱們來幹一票大的如何?〕

乙:〔同一晚?〕

甲:〔靠杯啦!〕

乙:〔是!大哥請開示〕

甲:〔我在地政事務所上班,你也知道的〕

乙:〔對啊,公務員〕

甲:〔你把這些土地移轉申請填一填,再偽刻所有人的印章〕

乙:〔然後你假裝不知道,就收件並把土地移轉給我〕

甲:〔有慧根,然後你立刻把土地賣給別人〕

乙:〔我們拿了錢就跑〕

甲:〔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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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本案事了吧

所以不要被題目〔唆使〕這個用語誤導了

甲乙都是正犯,而且是共同正犯

甲這個公務員也親自為登載不實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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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裏

你(妳)應該只剩最後一個問題

〔萬一是乙填寫的,甲沒填沒寫半個字

單純收件送件,這樣還算不算(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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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不管你(妳)要採肯定說或否定說

我都不在意,相信閱卷者也不在意

我或閱卷者只在意一件事

〔能不能把肯定或否定的理由寫的充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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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會用到的

是大一〔法學緒論〕教的東西

〔文義解釋〕和〔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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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採否定說

就是用〔最狹義的文義解釋〕

〔登載〕,必須要填或寫

甲沒填沒寫半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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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採肯定說

就是用〔廣義的文義解釋〕

配合〔目的解釋〕

〔登載〕的文義解釋是可以很廣的

只要公務員的動作能讓公文書印出來都算

key in,或單純蓋個核准印章讓下屬列印公文

都算

而且從目的解釋來看,更應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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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實務或通說採那一說

坦白講

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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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老是去背實務或通說採那一說

絕對不可能背的完

因為考題太多了,而且要考這麼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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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題技巧之一,很簡單

首先

我一定能靈活地找到〔考點〕(又稱爭點)

第二

我永遠兩說併陳

第三

我把兩說的內容都寫出漂亮又有道理的理由

最後

我選出我認為最棒的理由的那一說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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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你(妳)覺得最有道理的那一說

就是通說

就算不小心押錯了

安啦!兩說併陳時,押錯寶,分數也比別人高

加油

祝各位金榜題名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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